第十三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选聘专业公司或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三)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会同业主委员会协助处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纠纷,必要时报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依法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六)其他法定和依法约定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制止损害物业、侵权、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妨碍物业管理和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等违章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当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三)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监督;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帐目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五)接受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妥善保管物业承接、维修保养等有关资料,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结清预收代收费用,移交有关资料和保养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