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