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