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