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