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活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