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十八条已废止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