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