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设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