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