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