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