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