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水污染处理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和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或改变排放方式、去向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须在二十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