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