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水量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污染水源、损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日常巡查,负责一级保护区以外准保护区以内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定期保洁;
(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在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