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七条有效经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一)原水源地功能弱化,使用率不足,且有较优质的水源地替代;(二)原水源地水量不足、污染严重、风险程度较高且有较优质的水源地替代;(三)供水方式转变且新的供水方式优于原供水方式;(四)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控因素。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