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六条有效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根据含水介质类型、埋藏深度、承压状况、开采现状以及水源地傍河或者非傍河等综合因素确定。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体执行国家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