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八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调整的,由原报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利害关系人及公众代表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听证论证,并及时提出重新划定或者调整的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并依法公告。因划定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