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