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