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