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