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