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