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