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