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五条河流内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