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