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