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