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五条河流流域内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