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五条河流流域内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