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擅自在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擅自驾驶超载车辆通过农村公路和桥梁的;设置非公路标志。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