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