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