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