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乡规划、村规划后,符合规划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