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归档。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