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已确定撤并的乡、村内,不得批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在撤并乡、村规划实施前申请建设住宅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撤并规划的实施期限,可以在拟并入的乡、村中批准建设用地。对拟并入的乡、村中尚未落实建设用地的,可以在原撤并的乡、村内批准新建临时简易住宅或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改造;撤并乡、村规划已经实施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