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畜牧、农业、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国有林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