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