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