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旅游活动对湿地环境造成损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退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