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