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旅游活动对湿地环境造成损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