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林业、水利、畜牧、农业、旅游、交通等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