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三)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四)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五)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