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要湿地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