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二十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征管、服务规范,健全纳税服务机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提醒、预约办税、网络办税、延时服务、同城通办等服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基层税务人员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业务知识。遇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