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二十一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信息共享、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