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