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九条已修改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研究意见。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