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初审委员会、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等。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