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五)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六)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